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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研究
  —— 浅议铁路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

  

  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研究

  —— 浅议铁路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张兴刚

  论文提要:

  2013年10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适应信息时代新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特别是在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后的重大历史机遇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李彦凯院长非常重视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曾提出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区信息化建设的典范。移交1年多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院在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三个平台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促司法公开工作稳步推进。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中国战略决策的重要行动,也是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该文从本院自身信息化建设谈起,比对发达国家信息化建设情况,就如何使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最大化的运用、服务于我国法院司法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并提出了今后发展的方向和措施。随着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人民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成为发展的趋势,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实现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转变,提高了管理水平,促进了司法公正。(全文共8544字)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思考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所追求的永恒价值,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送达难”问题日渐凸显,无法实现司法的功能和价值。所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深化改革,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必须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要以我国的社会背景、司法背景等多方面因素为基底,探索属于我国、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送达制度。

  一、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一)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送达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与方式,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二)民事送达制度的价值功能

  民事诉讼程序中,及时、公正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内在价值是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及时的,有效的解决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送达的目的不是简单的交付诉讼文件,而是把信息传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保障程序的结果和利害关系或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受影响的人有权参与该计划,并得到有利于自己的想法和证据的最基本要求,以反驳对方的机会提出的论点和证据。

  (三) 我国民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人民法院派人直接把诉讼文书交付给受送达人的方式。这是人民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公民就自行直接签收。公民不在的情况下可以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家里又没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员,而只有对方,不应使用另一方签收的方法,因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该交给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指定负责接收的人;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接收这类文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签收。然而,调解应直接发给受送达人本人而不得被别人代收。因为调解已被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接受,应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故意无理不接受诉讼文书的时候,送达人员按照规定把诉讼文件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且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在基层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象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除外。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它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委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接受送达的任务。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授权证书,以及相关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和挂号邮件把送达文书发送给收件人受送达人。法院实践表明,使用该送达方式通常是因为受送达人的住所地远离法院,采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使用的一种方式。依照《民诉法》第88条的规定,通过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打日期。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对几类人群,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给其所在单位签收,然后由所在单位交付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有三种转交送达的情况:(1).受送达人是一个军人的,由受送达人所在部队的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发布公告登报等方式,把诉讼文件公开,一段时间后就作为合法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失踪,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天后,公告期满,就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四) 新民事诉讼法中送达方式的改革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实施,对送达方式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赋予了法院“留置权”。一直以来“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使出各种招数拒绝接收,或者始终找不到当事人,给送达造成了及其大的阻碍,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的留置权可以更多的方法,如图片,视频等记录整个交付过程,通过照片或视频充分记录并固定,确保服务程序合法性的过程。

  2、增加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经过收件人许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了判决、调解书或法律文件的送达方式,新规定的电子送达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法院的诉累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在送达过程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可以提高法院工作的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法院的负担来回。

  二、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1.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

  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收件人的送达地址,但受送达人不愿接受送达的情况。如当事人不懂法律,当事人认为只要不接受法院诉讼文书,自己不去人民法院,法院就没有办法,因此故意隐瞒真实身份和出于各种原因,逃避送达。

  2.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交付,这种情况是指法院不知道收件人的地址,由于受送达人不能得到实际的送达的条件。

  3.法院自身原因不能送达。这主要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送达的。

  4.送达的方式各种各样,同时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例如邮寄送达,邮局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邮递员在当事人拒绝签署法律文件时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必须给予法律定位,留置送达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对也会出现许多问题。又如公告牌服务,它本身就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不能送达;但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法院的专业素质的提升,保证法院工作人员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快速解决争端。

  (二)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程序中出现的问题

  1.送达地点的限制过于狭隘

  当事人之一的原告在人民法院立案后,法院应当向对方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实践中,被告方受送达人的地址往往是原告提供的,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人口流动频繁,一旦原告提供的地址是错误的或是不清楚的,法院的送达就显得尴尬了。

  2。诉讼文件签收人的范围太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制诉讼文书为一至三个类别:一是受送达人,二是与之生活的成年成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据。这个签收范围规定的较为狭窄,规定也比较死板,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被告拒绝或者受送达人也拒绝签收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送达工作受到限制,工作难以执行。

  3.留置送达使用条件复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在基层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象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的使用条件被法律归纳为以下三个步骤,一是收件人受送达人或生活在他们的成年家庭成员拒绝签收,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然后,留置的位置仅限于当事人的住所。首先,证人是有限的基层代表有关组织或单位,如果这个人可能涉及基层组织办公室不熟悉或路途遥远,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很难找到那个人将无法找到其他证人。第二,指定的人应当邀请代表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参加将邀请见证人作为义务的人,但是法律不清楚基层组织或单位到场见证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很大随意性,是否在场见证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但总的来说,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常常害怕承担责任,不想自找麻烦,拒绝作证。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是尊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和蔑视,不但要让法院承担举证责任,也损害在民事诉讼中依然存在。

  4.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模糊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92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60天后,被视为已经送达。在实践中公告送达的问题如下:一是选择公告载体较为随意。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送达是在法院公告栏和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而事实上,很多一部分受送达人是不看公告的。

  二是60天公告期限太长,不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事实上,公告时间太长,将会阻碍原告的民事权益实现,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审判效率,法院的公信力也受到伤害。

  (三)、我国民事送达问题的内在原因剖析

  首先有些当事人的法治观念比较薄弱。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的漠视,想逃避审判,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为只要不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可以了,另一些是误以为在送达证书上签字,意味着承认对方的主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一些冲动的当事人,出于对一另方的不满和对法院的不信任而不签收。

  其次,当事人曾多次参与诉讼,熟悉法院程序。故意拖延时间用来转移财产或正在等待法院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缺席判决后,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引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家产纠纷,继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愿意参与诉讼,但造成在其他方面的法律障碍。

  再次,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很多玩起失踪。受整体经济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加,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知道原告起诉的被告下落不明,诉讼后会有很多相关的诉讼,原告提供所谓的基本情况已经有所变化,电话停机,被告或许是逃避债务或许是被公安机关拘留。审判程序无法启动,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境。

  最后,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有相当大的阻力,“厌讼”、“避免诉讼”心理普遍存在。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法院的工作很难得到相关人员的认可,不仅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经常否认法律文件,当地基层组织代表或单位代表拒绝在场见证这一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无疑增加了送达工作的难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现有诉讼服务制度,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加强人们的意识,法治。恶意扰乱秩序的司法人员应加强惩罚,防止一些各方受益,因为延迟,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同时,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系统的送达制度。

  三、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思考

  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因此解决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当前送达制度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和创新,完善相应的送达制度。应该首先明确各种送达制度系统之间的关系,应该明确规定民事送达应该首先选择的直接送达,如果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送达的。制定一个相应的选择方式,送达标准和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应该扩大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的范围。为了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应该就送到地方限制死,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工作场所,并可作为法人的营业地点,办公室的位置,即找到地方标准交付方的位置。现行法律的直接送达主要是为当事人他们的成年家庭成员住在一起,只能接收方的住所,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我们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送达法律文书,不应局限于住所地、单位等地方,同时,简化留置送达的程序性规则,维护对方的权益。委托送达的如果可以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应当直接送达的人不能只向所属部门。

  第二,要注意谨慎使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典型的推定送达,受送达人经常不知道原告的事实,所以公告送达应该谨慎,公告的形式应当严格规范和释放。因为注意到送达本身存在很多缺陷,不能达到送达目的,使信息接受者理解的情况下,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是受送达人,不知道,法院缺席判决,待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送达人员那里了解一些情况,不利于司法效率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公告送达的规定过于模糊,太多的随机性的载体公告和公告很长一段时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告送达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选择公告的方式。法院公告栏,双方几乎没有看到的内容的可能性。因此,因此可以取消在法院公告栏发布,直接将宣布,在报纸上发表。

  2.缩短公告时间。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告时间太长,对提高送达的效果也不佳,能不能有效地达到目的不在于时间的长度,在于送达的方式是否适当,只要送达的地点和送达的方式正确,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的效率。因此,建议我国立法也应适当减少公告时间。

  第三、积极使用电子送达等新的送达方式

  目前,由于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已经逐渐普及,使得一些现代服务方式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条件。例如,电话送达。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电话送达可以使用电话录音或通话记录作为证明记录在卷来完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到了电子送达等方式,因此要广泛推广这种简单的送达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治意识,加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同时增加惩罚恶意逃避的送达当事人,保证法院的权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向合理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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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张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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