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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无知不是从轻处罚的依据

  

 

书记员  叶惠

 

2018929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被告人帅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事件起因于20159月被告人帅某某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在参与兰州铁路局银川车务段小劳保品招标采购中,向银川车务段提供了伪造的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后帅某某所在公司中标。同年12月,帅某某又在参与兰州铁路局银川工务段床上用品招标采购中提供了该份伪造文件,后在资质审查中,被银川工务段发现。于2018919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帅某某自愿认罪,同时向法庭辩称是因自身对法律的无知,而导致犯下该错误,但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希望给予最轻量刑。但是银川铁路了运输检察院提出对法律的无知不是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

         2018929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帅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帅某某在经法官对判项释明后,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当庭提出对本案不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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