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案件监督指导关系、铁路运输检察院涉铁路案件管理关系的通知》(高检发〔2025〕8号)精神,现就调整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案件监督指导关系、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涉铁路案件管理关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涉铁路案件上诉后,二审案件管辖调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履行相应诉讼职责。
二、2026年1月1日前,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已经受理的二审案件,不再调整管辖关系。公告之日起,当事人就经过二审程序的案件申请再审或者提出申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办理原二审案件的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