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刘娜
2018年10月18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接收原告陆某诉被告西夏区司法局行政确认一案。该案中,原告诉称:(200x)银西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由西夏区公证处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认为西夏区公证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正程序规则》的规定,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公证事项无效。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金凤挂职团队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三条及《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指出:2006年3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者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于3月1日以后提出行政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公证处提出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联系陆某,告知其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示了上述法律依据。原告陆某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