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5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月25日上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银川市兴庆区和晟鲜花港公开巡回审判被告人李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50余名市场商户及周边群众旁听庭审,现场感受司法权威,“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被告人李某林先后多次在自己经营的银川市兴庆区和晟鲜花港宠物店内,向他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画眉鸟、红胁绣眼鸟、蒙古百灵鸟共9只,非法收购画眉鸟2只。
法院审理认为,爱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李某林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犯罪所得,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次审理的案件,向旁听群众进行法律宣讲,分发宣传手册,并开展了以“保护野生动植物,共建生态家园”为主题的倡议签名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珍爱野生动植物,提高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